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尽的告知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尽的告知义务和处罚后应尽的告知义务;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应尽的告知义务。
二、告知内容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应先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具体内容:
(一)告知当事人依法检查的事项、要求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相关告知书(催告通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告知当事人对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赔偿。
(九)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具体实施
(一)行政检查告知
1.在决定实施行政检查前3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人员信息。被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检查人员是否回避有单位负责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事先告知:
接到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
执法单位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
其他不便告知的情形。
2.行政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的依据,以及被查人员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履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数额较大的还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除外),逾期不缴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和法律责任。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的告知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
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申请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许可的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许可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有依法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法律规定情形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3.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费用的外,申请人有权拒绝交纳任何费用的要求,并检举、控告。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